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5-07-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信息化,规范学校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学校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利用学校互联网络域名或互联网IP地址设立互联网站,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学校互联网IP地址,包括使用互联网络域名解析到新疆理工职业大学互联网IP地址的情形。本办法所称设立互联网站,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信息服务的活动,包括设立网络信息系统。本办法中,如无特殊说明,“互联网站”均特指利用学校互联网络域名或互联网IP地址设立的互联网站。
第二章 设立
第三条 设立互联网站,应当在网络信息中心备案。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设立互联网站。第四条互联网站涉及以下服务项目的,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许可之后,再向网络信息中心办理备案手续:
(一)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二)提供由互联网用户向公众发布信息的服务;
(三)提供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
(四)从事文化、出版、视听节目、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本办法所称新闻信息,是指时政类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本办法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通过互联网登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和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本办法所称文化,是指网络音像(含VOD、DV等)、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画(含FLASH等)等。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学校互联网络域名或互联网IP地址从事有偿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六条 除网络信息中心批准、学校有关单位统一建设的面向师生员工或校友服务的个人网站(包括但不限于:博客、微博客、个人论坛、个人主页等)外,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学校互联网络域名或互联网IP地址等设立个人网站。
第七条 学校建制单位设立单位互联网站,应使用学校互联网络域名。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八条 在履行备案手续时,应当向网络信息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一)设立互联网站的目的,信息服务功能说明,服务项目。
(二)网站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其中,网站责任人应为网站主管部门的在编在职教职工。
(三)网站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审核意见。
(四)从事本办法第四条所列举的互联网信息服务项目的,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许可文件。设立互联网站,应当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
第九条 网站主办者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变更其备案信息的,应当在相关变更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网络信息中心履行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条 网站主办者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终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服务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网络信息中心履行备案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网络信息中心对互联网站备案实行年度审核。网站主办者应当在每年规定时间向网络信息中心履行年度审核手续。
第十二条 网站主办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或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应暂停或终止服务的,网络信息中心可暂时关闭网站,或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在年度审核时,网站主办者未在规定时间提交年度审核信息的,网络信息中心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第四章 相关主体职责与义务
第十三条 网站主办者应依法开展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
(一)应当保证网站的互联网络域名或IP地址下所包括的所有信息内容合法。
(二)应当建立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管理、公共信息巡查,应急处置、用户信息安全管理等制度及具备安全防范措施。
(三)应当记录所发布的信息和服务对象所发布的信息,并保存6个月。应当记录网站运行日志信息,并保存12个月。
(四)应当保证备案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
(五)配合有关部门的信息安全检查、网站信息内容检查、保密审查工作。
第十四条 网络信息中心加强对所接入、所解析互联网站的管理。
(一)对使用学校互联网IP地址的网站,作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主体,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赋予接入提供者的职责和义务。
(二)对未经网络信息中心备案的网站,或未通过年度审核的网站,停止接入服务,或停止互联网络域名解析服务。
(三)建立信息安全日常监测预警机制,定期对学校各互联网站和网络信息系统开展恶意代码检测、安全漏洞检测工作。
第十五条 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全校互联网站的备案管理和年度审核工作。
(一)对互联网站备案信息进行日常审核。
(二)负责互联网站年度审核工作。
第十六条 宣传部负责全校互联网站信息内容审查工作。
(一)对互联网站信息内容进行日常监测。
(二)对互联网站信息内容进行年度审核。
第十七条 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校互联网站的保密审查工作。
(一)对互联网站执行保密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二)检查网站主办者保密管理情况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情况。
第十八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应规范本单位互联网站建设管理。
(一)规范本单位、本单位所属机构、本单位教职员工利用学校互联网络域名或互联网IP地址设立互联网站的活动。
(二)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本单位、本单位所属机构、本单位教职员工利用学校互联网络域名或互联网IP地址设立互联网站的备案申请和年度审核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利用学校互联网络域名或互联网IP地址设立互联网站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天内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办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新疆理工职业大学
网络信息中心
202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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