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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理工职业大学实名制上网安全责任书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5-08-08

    为了加强互联网上网安全管理,维护网络秩序,保障上网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互联网管理规定,特制定新疆理工职业大学实名制上网安全责任书。

    一、责任主体

    本责任书的责任主体为新疆理工职业大学(以下简称“本学校”)和上网用户。本学校作为互联网上网服务的提供者,负有对上网用户进行实名制登记和安全管理的责任;上网用户作为互联网的使用者,负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学校上网规定的责任。

    二、用户责任

    (一)实名登记配合

    1.上网用户应积极配合本学校的实名登记工作,主动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如实提供个人信息。不得使用他人身份证件或冒用他人身份和账号上网。

    2.对提供的个人信息真实性负责,如因提供虚假信息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

    (二)遵守法律法规

    1. 上网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互联网管理规定,不得利用本学校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破坏国家统一的;

    ·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 散布诈骗、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2. 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 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网络资源的;

    ·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 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

    、违约责任

    1. 若上网用户拒绝配合实名登记或使用虚假身份证件上网,本学校有权拒绝为其提供上网服务。

    2. 若上网用户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学校上网规定,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上网用户应承担因其违法行为给本学校和其他用户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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